````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樹寅
聲 請 人 張錫敏
上列聲請人張樹寅等二人因與相對人浩廷建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張樹寅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浩廷建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陳紀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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