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20號
CHDV,103,司催,20,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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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正博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霖
代 理 人 王宜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係「簽發」或「持有」系爭票據?
二、請具狀釋明票據種類究為「支票」抑或為「本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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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博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