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0號聲 請 人 正博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霖代 理 人 王宜榛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係「簽發」或「持有」系爭票據?二、請具狀釋明票據種類究為「支票」抑或為「本票」。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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