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8號
CHDV,103,司催,18,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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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佑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連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係「簽發」或「持有」系爭票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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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昇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