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威翔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茲本件聲請狀附委任狀之聲請法院有誤,請補提正確之委任
狀到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威翔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四、請提出債務人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司法人解
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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