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62號
CHDV,103,司促,662,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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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6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洪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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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