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2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涂育綸
債 務 人 林勝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捌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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