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08號
債 權 人 顏林氣即進泰商行
上列債權人顏林氣即進泰商行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
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林氣即進泰商行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振利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
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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