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0號
債 權 人 金鋁光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益
上列債權人金鋁光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三大開發營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鋁光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三大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黃麗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
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
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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