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6號
CHDV,103,司促,56,2014010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6號
債 權 人 金平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耀成
上列債權人金平陽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平陽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振利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
  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
  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頁


參考資料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平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