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30號
CHDV,103,司促,530,201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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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0號
債 權 人 侯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麟
代 理 人 蔡伍榮
債 務 人 施家濠即施煌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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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侯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