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睦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萬伍仟零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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