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號
CHDV,103,司促,45,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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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依紋
債 務 人 張祥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
  計付千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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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