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0號
債 權 人 久川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士茗
上列債權人久川工程行因與債務人魏稟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久川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貴工程行稱依「本票票據關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則應
踐行提示付款程序始得主張給付系爭票款及利息,是請具狀
陳明於何年月日執票向債務人魏稟豐提示付款?又請求給付
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請提出貴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到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魏稟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