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債 務 人 劉國長
債 務 人 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貳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