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7號
CHDV,103,司促,327,201401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涂育綸
債 務 人 陳高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