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28號
CHDV,103,司促,1228,201401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
債 權 人 陳文祺即正隆機械工廠
上列債權人陳文祺即正隆機械工廠因與債務人黃宥喬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陳文祺即正隆機械工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借款証明與聲請人為何關係及請求依據。
二、請提出債權人正隆機械工廠之登記資料。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宥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