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70號
CHDV,103,司促,1070,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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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彭湘淳
債 務 人 睿邦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俊達
債 務 人 張綺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陸佰玖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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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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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200,000元        │102年9月15日     │6.625%        │102年10月16日     │
├──┼────────────┼───────────┼───────────┼───────────┤
│002 │371,697元        │102年9月30日     │3.845%        │102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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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