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黃琍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据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3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6,115元,應徵第二審裁
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