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林据
林銘錤
薛麗鳳
周金火
曹再寶
曹朝福
曹進得
曹進武
曹卓金治
曹幸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21,99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