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5號
CHDV,102,重訴,15,20140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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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林据
      林銘錤
      薛麗鳳
      周金火
      曹再寶
      曹朝福
      曹進得
      曹進武
      曹卓金治
      曹幸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21,99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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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