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5號
CHDV,102,重訴,15,2014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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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林登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据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3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6,59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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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