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李賢漢被 告 陳素蓮 陳志恒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志宏被 告 秦陳秀惠 陳妙玲 陳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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