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48號
CHDV,102,重訴,148,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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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   告 李賢漢
被   告 陳素蓮
      陳志恒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志宏
被   告 秦陳秀惠
      陳妙玲
      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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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