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2年度,13號
CHDV,102,消債聲,13,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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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曜槍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游智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商澳商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即荷
      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人)
法定代理人 王植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陳敬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友邦國際信用
      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洪德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劉淑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香港上海
      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人)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再次聲請免責,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曜槍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本條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 者依第134條第4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 之日起2年內,為免責之聲請;又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 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 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 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 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 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 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 負擔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 ,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 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 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 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 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 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 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6條第2項、第132條、第133條前段及 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據上,債務人於100年12月12日之前 經法院依同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裁定不免責者,得於同條 例修正條文施行之日即101年1月6日起2年內,向法院為免責 之聲請,法院自應依修正後之規定為審查。倘審查結果,無 同條例第133條前段及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之情形時,即應依 同條例第132條規定,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第156條第2項修法後 之規定,將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 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限 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行為,始得為不免責之裁定。並賦予 前受不免責裁定之消費者於100年12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 後之2年內(即103年1月5月前),得為免責之聲請。 ㈡聲請人現無工作,並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自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不符。其亦無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情節。鈞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 34號裁定不免責之理由,係以聲請人於93、94年間之消費及 借貸紀錄認定其有奢侈浪費之情事,惟此些消費紀錄均係聲 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程序2年以前之資料,揆諸 修正後規定,依此裁定不免責,尚非適法。
㈢本件債權人業就清算財團取得部分清償,且債務人前就其債 務,亦部分加以清償,如予細算債權人已取得之清償,可以 發現聲請人支付之清償,遠逾所借支之本金,唯迄今欲仍未 清償完畢,此係因利息加上違約金以逾年息20%累積而成, 以致還款速度不及債務累積速度,反而越還債,債越多,長 期以來聲請人因債務而承受心理、家庭、經濟生活等之鉅大 壓力,也因龐大債務無法正常工作生活,僅能從事社會結構 中最底層之工作,領取最微薄之薪資,導致家庭及社會問題 叢生,聲請人為此亦痛苦不已。如個人在其人生某一時點, 對自己經濟生活作了錯誤決定,因此即必須一輩子扛債,一 輩子過赤貧生活,至死方休,此一後果,又豈符比例原則及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規定。準此,爰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修正後第132、134及156條之規定,免除聲請人之 債務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於98年10月8日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進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99年7月9日以99年度消債清



字第1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因清算財團業經變價處分且 已分配完畢,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年4月21日以99年度司 執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復以聲請人有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不應免責之事由,於100年6月30 日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裁定不免責等事實,業經本院 核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是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 0年12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本院依該條例第134條第 4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其於102年10月25日再為免責之聲請 ,符合前揭修正條文之規定,應由本院依修正後之相關規定 審理,合先敘明。
㈡查聲請人前於聲請清算時稱其聲請清算前2年可得處分所得 計327,998元,其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252,744元等情,有 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可憑(見98年度 消債清補字第27號卷第20、23頁),堪認聲請人於本院上開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其聲請清算前2年可得處分所得扣除 其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為75,254元。依本院99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17號編製確定之債權表,債權人已清償金額總額為 245,324元,足見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已高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本件已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 3條前段不免責之情形。是以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2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於法並無不合。 ㈢又按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法院應為不免責 之事由,業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該條款修正前原規定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 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修正後之規定 為「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 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 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 開始清算之原因」。因此,有關聲請人是否具該條款應不免 責事由,自應以新修正後之規定為據。查聲請人聲請清算之 日期為98年10月8日,其聲請清算前2年期間為自96年10月8 日起至98年10月7日止,經對照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不免 責裁定中所列消費奢侈之商品或服務項目,時間均為92年至 94年之間,而債權人亦未能提供自96年10月8日起至98年10 月7日止,聲請人有何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 機行為所致之支出,亦未能舉出聲請人有何其他不免責之情



形,是以本件查無聲請人有何符合修正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34條所列應不免責之事由。
四、綜合上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查無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存 在,依同條例第132條規定,自應裁定免除聲請人之債務。 故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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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