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755號
CHDV,102,司票,755,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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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林傑柱
上列聲請人林傑柱因與相對人劉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傑
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台端於何年月日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劉瑞請求付
  款?又請求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不
  得早於提示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劉瑞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
  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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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