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員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府
相 對 人 張茂松即張賴綉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麗朱即張賴綉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麗慧即張賴綉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茂堅即張賴綉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麗秋即張賴綉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 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 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 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 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 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賴綉芳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7年10 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30萬 元(嗣經雙方合意變更為19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期間係自87年10月3日起至117年10月3日止,以擔保其本 人及債務人張四如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張四如 邀張賴綉芳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20 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2年1月19日,並 約定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 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又張四如於101年2月 7日邀張賴綉芳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5萬元,約定 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2月7日,並約定按期付 息,到期還清本金,如有1期未給付,經事先訂定合理期間 通知或催告後,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 款。詎本件債務分別自101年12月19日、102年4月7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經聲請人於102年8月15日函催履行仍未獲償,依 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5萬元及
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 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繼承系統表、鈞院 家事法庭函(以上皆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三、經查,本件義務人暨債務人張賴綉芳、債務人張四如分別於 102年2月27日、同年3月10日死亡,其等繼承人為張茂松、 張麗朱、張麗慧、張茂堅、張麗秋,上述繼承人並未聲請拋 棄繼承或聲明限定繼承,故張賴綉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及與張四如所負之本件債務應由張茂松、張麗朱、張麗慧 、張茂堅、張麗秋繼承,繼承人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 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 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揆諸前 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聲請人列張茂松、張麗朱、張麗 慧、張茂堅、張麗秋為相對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12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 人張麗慧即張賴綉芳之繼承人、張茂堅即張賴綉芳之繼承人 於同年月4送達、相對人張茂松即張賴綉芳之繼承人於同年 月5日送達,相對人張麗朱即張賴綉芳之繼承人、張麗秋即 張賴綉芳之繼承人於同年月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 千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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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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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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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員林鎮 │南潭 │ │864 │建│00 │00 │46.00 │全部 │重測前:南興│
│ │ │ │ │ │ │ │ │ │ │ │段119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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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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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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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30 │彰化縣員林鎮南│彰化縣員林鎮南│3層鋼筋混凝土 │1層,41.76;2層,41.76│ │全部 │重測前:南興段│
│ │ │潭路32號 │潭段864地號 │造加強磚造、住│;3層,37.26;合計,12│ │ │492建號 │
│ │ │ │ │家用 │0.7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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