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32號
CHDV,102,司執消債更,32,2014010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賴欣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賴欣怡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 字第3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債務人目前於愛得拉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製作安全帶)擔任一般行政工作,自述每月 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2,000元等語,有薪資證明在卷 可稽。又本院並未查出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另有其他收入或補助,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在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卷內、彰化 縣政府102年10月30日府社工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 卷足憑。
(二)次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費用: (1)子女扶養費:10,000元;(2)飲食費用:7,500元; (3)交通費:1,000元;(4)電話費:500元;合計19,000 元。本院衡酌債務人之支出並未超出一般人日常生活所 需,又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告之10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 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為10,244元,而債務人與配偶共同 育有顧茗程(91年次)、顧宜宸(94年次)兩名未成年 子女,夫妻平均分攤扶養費用後,債務人及其未成年子 女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僅19,000元,實已低於 前開最低生活標準20,488元(10,244元×2人),是核 以債務人所提出之生活支出費用為合理且必需。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每月願清償3,000元, 是以其收入22,000元減去支出19,000元之後,每月已無 結餘。本院審度上情,認債務人縮減自身生活必要支出 ,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9.27%,惟債務人名下 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前揭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倘如更生方案不獲認可,依本條 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聲請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 算財團,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助益,如此對債 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 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 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 ;況參酌本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 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 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本條例第64條規定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另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 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 作業,在此指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附表: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