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439號
CHDV,102,司促,16439,20140124,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39號
債 權 人 霈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霈淳
上列債權人霈紳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莊櫂安即和穆電器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霈紳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無和穆電器行之工商登記表,是否更正債務人名稱爲「莊
  櫂安」,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
霈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