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39號債 權 人 霈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霈淳上列債權人霈紳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莊櫂安即和穆電器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霈紳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無和穆電器行之工商登記表,是否更正債務人名稱爲「莊 櫂安」,請具狀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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