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098號
CHDV,102,司促,16098,2014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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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98號
債 權 人 林仁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道大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而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權人林仁彬主張依契約關係債務人明道大學應給付 伊新台幣(下同)37萬4,200元,爰依法聲請本院核發支付 命令,並提出產學合作合約書為證,然查債權人所提出之產 學合作合約書,立合約書之兩造分別為明道大學及岱展有限 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其請 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釋明其請求之原因 事實為真實,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本院依債權人原前所陳難 認所稱債權存在,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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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