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吳鴻志代 理 人 蘇慶良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羅苙家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張釗深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債權表關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債權總額及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應更正為附件所示之數額。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 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誤寫誤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債權 金額應由365,678元更正為361,578元,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亦 更正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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