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世豪
具 保 人 侯秀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秀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豪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 侯秀真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 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世豪前於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 萬元,由具保 人侯秀真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業經本院核閱刑事保證金收據、繳納保證金通知無訛。 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並未到案接受執行 ;具保人亦未依聲請人通知,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此 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 紙、拘票、報告書各 2 紙附卷可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