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錫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錫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曾錫源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 度訴字第1268號、102年度訴字第135、20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年、7月、10月、10月,並經定應執行刑2年6月;②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更字第2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經定應執行刑1年3月,均經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且吸毒案件有成癮性,宜定適當之時間,令其入監與毒 品隔離,以促其戒除心癮,定執行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