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79號
CHDM,102,附民,179,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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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邱崑龍
被   告 郭文恭 (年籍住所不詳)
      戴文信
      林俊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自字第10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邱崑龍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郭文恭戴文信林俊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原告以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經本院 以102年度自字第10號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有上開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件並無合法 之刑事訴訟程序開始進行,則原告於102年11月6日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 訴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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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