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9330、9423、9437號;102年度偵字第1104、11
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明慶業於民國103年1月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依上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9330號
101年度偵字第9423號
101年度偵字第9437號
102年度偵字第617號
102年度偵字第1101號
102年度偵字第1104號
102年度偵字第1105號
被 告 蔣楠元 男 68歲
住彰化縣芳苑鄉○○路○○段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羈押中)
黃啟禎 男 35歲
住彰化縣福興鄉○○村○○路00巷00
號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羈押中)
張明慶 男 51歲
住彰化縣福興鄉○○村○○街00號之
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田益瑞 男 32歲
住彰化縣福興鄉○○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方鴻銘 男 24歲
住彰化縣福興鄉○○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楠元曾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於民國98年12月13日以98年度訴字第411號判處有期徒 刑6月確定,於99年9月1日執行完畢。黃啟禎曾因涉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9年6月21日 以99年度簡字第56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3月8 日執行完畢。張明慶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於97年5月26日以97年度彰交簡字第18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
二、蔣楠元、黃啟禎、張明慶、田益瑞等4人明知海洛因及甲基 安非他命分別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 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不得販賣,竟仍共同基於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聯絡 ,提供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 00號行動電話作為購毒者之聯繫管道,俟洪一宏、康 崇銘、黃志豪、劉宗訓、許程翔、蔣家通、方鴻銘、賴家榮 、田益瑞、洪根榮、楊安年、黃亦添、郭國瀅、賴泳育、王 願、李亦騰撥打電話與之聯繫後,於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 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給洪一宏、康崇銘、黃志豪、劉宗訓、許程翔、蔣家通、方 鴻銘、賴家榮、田益瑞、洪根榮、楊安年、黃亦添、郭國瀅 、賴泳育、王願、李亦騰(販賣時間、地點、毒品種類、金 額與對象,詳如附表一所載)共36次。
三、蔣楠元、黃啟禎、張明慶明知海洛因係政府列管之第一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為轉讓 行為,亦屬於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列為禁藥管理,係屬藥 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禁藥,不得轉讓。詎蔣楠元、 黃啟禎、張明慶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 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提供0000-000000行動電話作 為聯繫管道,俟洪一宏、粘士仁、郭國螢撥打電話與之聯繫 後,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時、地,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洪一宏、粘士仁、黃伊宣、郭 國瀅、黃啟偵(轉讓時間、地點、毒品種類、金額與對象, 詳如附表二所載)共7次。
四、蔣楠元、黃啟禎2人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 彈具有殺傷力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及子彈,竟仍共同 基於持有改造槍枝及子彈之犯意聯絡,由蔣楠元於不詳時間 向不詳人士購得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滑 套及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及非制式子彈3顆後,於101年10月初,將上開改造手槍1把 及直徑8.8mm金屬彈頭子彈1顆、直徑8.8+-0.5mm金屬彈頭子 彈2顆交給黃啟禎持有保管。嗣於101年10月20日15時20分許 ,為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警員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 101年度聲搜字第2347號搜索票,在彰化縣鹿港鎮○○路00 號蔣楠元租屋處進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具有殺傷力改造手 槍1把及供上述手槍用具殺傷力子彈3顆。
五、緣黃順發以貸款方式購買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又將 該輛自用小客車,以4萬元典當後,找蔣楠元幫他將該自用 小車贖回,並同意該自用小客車交由蔣楠元使用,蔣楠元遂 答應黃順發之請求,出資幫黃順發將車贖回,並將該車送修 ,孰料黃順發竟利用修車廠休息時間,將該車駛走並藏匿, 致引起蔣楠元不滿,而於101年10月7日23時許,打電話叫黃 順發到鹿港鎮○○路00號蔣楠元租屋處解釋清楚,黃順發到 了蔣楠元上開租屋處後,雖向蔣楠元解釋求情,然蔣楠元、 黃啟禎、張明慶3人共同基於妨害他人自由之犯意聯絡,由 蔣楠元以鐵鍊鎖住黃順發手腳,並交由黃啟禎、張明慶2人 看住黃順發,以限制黃順發行動自由,之後黃啟禎雖將黃順 發身上之鐵鍊解開,但仍不准黃順發離去。嗣於101年10月 11日凌晨,黃順發趁蔣楠元、黃啟禎、張明慶3人睡覺之際
,逃出蔣楠元上開租屋處,再向警方報案。警方遂於101年 10月20日15時20分許,持搜索票在蔣楠元上開租屋處進行搜 索,並扣得鐵鍊1條、鎖頭1副。
六、緣許良瑞曾以賒帳方式向蔣楠元購買毒品,並另向蔣楠元借 款,共積欠蔣楠元3萬元,卻久未還款,致蔣楠元心生不滿 ,竟與方鴻銘、田益瑞等3人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聯絡,先由蔣楠元指示方鴻銘打電話給許良瑞,佯稱有朋友 要向許良瑞購買鴨隻為由,邀約許良瑞前往彰化縣鹿港鎮○ ○里○○○○路0號安可超商前碰面,許良瑞不疑有詐,而 依約於101年8月24日13時37分許,前往安可超商前等候,此 時田益瑞夥同2位年籍不詳之男子,持棍棒毆打許良瑞,致 許良瑞身體受有臉部開放性傷口之傷害。
七、案經黃順發、許良瑞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田中分局 芳苑分局分別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蔣楠元、黃啟禎、張明慶、田益瑞等4人共同販賣毒 品部分: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蔣楠元之供述、│一、被告蔣楠元坦承: │
│ │指認照片、門號 │其使用門號0000-000000及0989-│
│ │0000-000000及0989-│436749等號行動電話聯絡販賣毒│
│ │436749等行動電話與│品。 │
│ │門號與0000-000000 │(一)曾授意共犯黃啟禎、張明慶│
│ │0000-000000、0927-│及田益瑞等3人,並提供甲基安 │
│ │105559、0934- │他命及將海洛因交由販賣予不特│
│ │317810、0980- │定人,田益瑞販賣毒品可抽3成5│
│ │463023、0934- │利潤。 │
│ │389112等譯文資料。│(二)曾販賣價值新臺幣(下同) │
│ │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洪一宏2 │
│ │ │(時間101年9月22日19時35分、 │
│ │ │101年9月23日20時24分、地點芳│
│ │ │苑鄉漢寶村芳漢路漢一段485巷6│
│ │ │號內)、無償轉讓1次(時間101年│
│ │ │12月20日07時40分、地點福興鄉│
│ │ │超旺網咖)。 │
│ │ │(三)曾販賣價值1000元至2000元│
│ │ │甲基安非他命給康崇銘4次(時間│
│ │ │101年9月21日16時50分、101年 │
│ │ │9月25日00時46分、101年9月25 │
│ │ │日20時56分、101年9月27日201 │
│ │ │時13分、地點地點芳苑鄉漢寶村│
│ │ │○○路○○段000巷0號外) 。 │
│ │ │(四)曾販賣價值4000元甲基安非│
│ │ │他命給賴家榮2次(時間101年9月│
│ │ │14日20時、101年9月29日18時39│
│ │ │分、地點芳苑鄉漢寶村芳漢路漢│
│ │ │一段485巷6號)。 │
│ │ │(五)曾販賣價值約4000元甲基安│
│ │ │ 非他命4包給許程翔1次。 │
│ │ │(六)被告蔣楠元坦承在芳苑鄉漢│
│ │ │寶村○○路○○段000巷0號,販│
│ │ │賣約600元(3-4台斤蝦子)之甲基│
│ │ │安非他命予蔣家通1次。 │
├──┼─────────┼──────────────┤
│2 │被告黃啟禎之供述、│被告黃啟禎坦承: │
│ │指認照片、門號 │持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號行動 │20手號行動電話,為蔣楠元販賣│
│ │話與門號與0985- │毒品予不特定人,所販賣之毒品│
│ │886332、0953- │係被告蔣楠元所提供,販賣毒品│
│ │534926、0988- │後所收取之款項益交付給被告蔣│
│ │576309、0980- │楠元,被告蔣楠元則提供其平時│
│ │972286、0930- │之生活所需費用。 │
│ │349306、0955- │ │
│ │688254、0934- │ │
│ │317810、0987- │ │
│ │755461、0931- │ │
│ │176603等監聽譯文。│ │
├──┼─────────┼──────────────┤
│3 │被告張明慶之供述、│被告張明慶坦承其使用門號 │
│ │指認照片、門號0983│0000-000000手號行動電話,為 │
│ │-236599號行動電與 │楠元販賣運送毒品予不特定人,│
│ │門號0000-000000、 │蔣楠元則提供平時之生活所需費│
│ │0000-000000號行動 │用。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4 │被告田益瑞之供述、│被告田益瑞坦承其使用李亦騰所│
│ │指認照片、門號0922│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 │
│ │-585806行動電話與 │與被告蔣楠元聯繫,幫被告蔣楠│
│ │門號0000-000000行 │元販售海洛因毒品,並藉此取得│
│ │動電話之監聽譯文 │350元之佣金報酬。 │
│ │ │ │
├──┼─────────┼──────────────┤
│5 │證人洪一宏之證述、│證述使用0000-000000號與被告 │
│ │指證照片、0955- │楠元聯繫,並購買價值1000元甲│
│ │797419號電話與 │基安非他命2次之事實。 │
│ │0000-000000號電話 │ │
│ │之監聽譯文 │ │
├──┼─────────┼──────────────┤
│6 │證人康崇銘證述、指│證述使用0000-000000號與被告 │
│ │證照片、0000-00000│蔣楠元聯繫,並購買價值1000元│
│ │9號電話與0000-0000│甲基安非他命2次及價值1000元 │
│ │59間之監譯文。 │甲安非他命2次之事實。 │
├──┼─────────┼──────────────┤
│7 │證人賴家榮證述、指│證述使用0000-000000號與被告 │
│ │證照片、0000-00000│蔣楠元聯繫,並購買價值4000元│
│ │9號電話與0000-0000│甲基安非他命2次之事實。 │
│ │10間之監譯文。 │ │
├──┼─────────┼──────────────┤
│8 │證人許程翔證述、指│證述使用0000-000000號與被告 │
│ │證照片、0989- │楠元聯繫,並以每販售1000元可│
│ │436749號電話與 │抽取350元之條件,向被告蔣楠 │
│ │0000-000000間之監 │拿價值4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次 │
│ │譯文證述、指證照片│事實。 │
│ │。 │ │
├──┼─────────┼──────────────┤
│9 │證人蔣家通證述、指│證述使用0000-000000號與被告 │
│ │證照片、0000-00000│楠元聯繫,與蔣楠元0000-00000│
│ │9號電話與0000-0000│9電話聯繫後,以大約3-4斤價值│
│ │12間之監譯文。 │約600元蝦子換取等值甲安非他 │
│ │ │命1次之事實。 │
├──┼─────────┼──────────────┤
│10 │證人田益瑞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55│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黃啟禎│
│ │-737419號行動話與 │購買價值1000元海洛因1次及價 │
│ │門號0000-00000 0號│值5000元、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各1次之事。 │
├──┼─────────┼──────────────┤
│11 │證人洪根榮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55│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購買價│
│ │-737419號行動話與 │值1000元海洛因1次之事實。 │
│ │門號0000- 000000號│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12 │證人楊安年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55│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黃啟禎│
│ │-737419號行動話與 │購買價值500元甲基安非他命1次│
│ │門號0000- 000000號│之事實。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13 │證人楊安年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55│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黃啟禎│
│ │-737419號行動話與 │購買價值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 │
│ │門號0000- 000000號│次之事實。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14 │證人黃亦添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55│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黃啟禎│
│ │-737419號行動電話 │購買價值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 │
│ │與門號0000-000000 │次之事實。 │
│ │號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15 │證人黃志豪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89│告黃啟禎聯繫,並於101年8月間│
│ │-147120號行動話與 │,在鹿港鎮彰濱海邊,向被告黃│
│ │門號號0000- 000000│啟禎購買價值500元至1000元甲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基安非命10次之事實。 │
├──┼─────────┼──────────────┤
│16 │證人賴家榮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55│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黃啟禎│
│ │-737419號行動話與 │購買價值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 │
│ │0000-000000門號電 │次之事實。 │
│ │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17 │證人郭國瀅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89│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黃啟禎│
│ │-147120號行動話與 │購買價值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 │
│ │0000-000000門號電 │次之事實。 │
│ │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18 │證人劉宗訓之證述、│證述曾將積欠蔣楠元購買毒品安│
│ │指認照片、門號0955│非他命的款項新臺幣5000元轉交│
│ │-737419號行動話與 │給被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黃│
│ │門號號電話間之監聽│啟禎購買價值1000元甲基安非他│
│ │譯文 │命1次之事。 │
├──┼─────────┼──────────────┤
│19 │證人賴泳育證述、指│證述曾使用電話與被告黃啟禎聯│
│ │認照片、門號0955- │繫,並向被告黃啟禎購買價值1 │
│ │737419號行動電話與│萬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 │
│ │0000-000000門號號 │實。 │
│ │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20 │證人郭國瀅證述、指│證述曾使用電話與被告張明慶聯│
│ │認照片、門號0955 │繫,並向被告張明慶購買價值 │
│ │-737419號行動話與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1次及無償│
│ │門號0000-000000號 │轉讓1次之事。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 │ │
├──┼─────────┼──────────────┤
│21 │證人李亦騰證述、指│證述被告田益瑞曾使用他所有 │
│ │認照片、門號0922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 │
│ │-585806號行動電話 │告蔣楠元聯繫後,再由他與被告│
│ │與門號0000-000000 │黃啟禎聯繫,然後交付1000元給│
│ │號行動電話間之監聽│田益瑞,再由被告田益瑞將錢交│
│ │譯文 │給被告黃啟禎,再由被告黃啟禎│
│ │ │交付海洛因毒品給被告田益瑞,│
│ │ │被告田益瑞再將海洛因毒品交付│
│ │ │給他。 │
├──┼─────────┼──────────────┤
│22 │證人王願證述、指認│證述被告張明慶曾使用0983 │
│ │照片、門號0989 │-236599號行動電話與他聯繫後 │
│ │-557148號行動電話 │,於8分鐘後在彰化縣二林鎮中 │
│ │與門號0000-000000 │央北街24號王願住處外超商完成│
│ │號行動電話間之監聽│6000元之海洛因毒品交易。 │
│ │譯文 │ │
└──┴─────────┴──────────────┘
(二)被告蔣楠元、黃啟禎、張明慶無償轉讓毒品部分: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蔣南元之供述、│坦承曾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
│ │指證照片、0955- │證人粘士仁及黃伊瑄4次(時間 │
│ │737419號電話與0917│101年9月24日23時54分、101年9│
│ │-931544號電話間之 │月25日00時25分、101年9月25日│
│ │監聽譯文證述。 │、21時52分、101年9月27日22時│
│ │ │45分、地點芳苑鄉漢寶村芳漢路│
│ │ │漢一段485巷6號內) │
├──┼─────────┼──────────────┤
│2 │被告黃啟禎之供述、│坦承於101年10月10日7時40分,│
│ │指證照片、0955- │與證人洪一宏聯繫後,在福興鄉│
│ │737419號電話與0953│超旺網咖,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
│ │-534926號電話間之 │命予洪一宏1次。 │
│ │監聽譯文證述、指證│ │
│ │照片、。 │ │
│ │ │ │
├──┼─────────┼──────────────┤
│3 │被告張明慶供述、指│坦承於101年10月4日13時10分許│
│ │證照片、0000-00000│,與郭國瀅電話聯後,伊載被告│
│ │3號電話與0000-0000│蔣楠元到鹿港鎮平等路,無償轉│
│ │61號電話間之監聽譯│讓海洛因毒品,供郭國瀅施用。│
│ │文。 │ │
├──┼─────────┼──────────────┤
│4 │證人粘士仁證述、指│證述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被 │
│ │證照片、0000-00000│告蔣楠元聯繫後,與其女友黃伊│
│ │9號電話與0000-0000│瑄直接進入被告蔣楠元芳彰化縣│
│ │44號電話間之監聽譯│芳苑鄉○○路○○段000巷0號住│
│ │文證述。 │處,由被告蔣楠元提供甲基安非│
│ │ │他命供其與黃伊瑄施用4次之事 │
│ │ │實。 │
├──┼─────────┼──────────────┤
│5 │證人黃伊瑄之證述、│證述與男友粘士仁以0000-00000│
│ │指證照片。 │4電話聯繫被告蔣楠元後,直接 │
│ │ │與粘士仁進入被告蔣楠元芳苑鄉│
│ │ │○○路○○段000巷0號住處,施│
│ │ │用甲基安非他命4次之事實。 │
├──┼─────────┼──────────────┤
│6 │證人洪一宏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55│告黃啟禎聯繫後,被告黃啟禎無│
│ │-737419號行動話與 │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門號0000- 000000號│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7 │證人郭國瀅證述、指│證述曾使用電話與被告張明慶聯│
│ │認照片、門號0955 │繫,並向被告張明慶購買價值 │
│ │-737419號行動話與 │000- 0000元海洛因11次及無償 │
│ │門號0000-000000號 │轉讓海洛因1次之事實。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8 │證人黃啟禎於101年 │證述所使用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
│ │10月21日偵訊時證述│蔣楠元無償轉讓之事實 │
└──┴─────────┴──────────────┘
(三)被告蔣楠元、黃啟禎共同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部分:┌──┬─────────┬──────────────┐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蔣楠元於偵訊時│坦承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並將│
│ │之供述 │交給被告黃啟禎保管之事實。 │
│ │ │ │
├──┼─────────┼──────────────┤
│2 │被告黃啟禎於偵訊時│坦承被告蔣楠元將改造手槍及子│
│ │之供述 │彈交給其保管之事實。 │
│ │ │ │
├──┼─────────┼──────────────┤
│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1.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 │
│ │察局101年11月22日 │ 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
│ │刑鑑字第0000000000│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
│ │號鑑定書 │ 換裝土造金屬滑套及槍管而成│
│ │ │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
│ │ │ 用子彈使用,具有殺傷力。 │
│ │ │2.送鑑直徑8.8mm金屬彈頭子彈1│
│ │ │ 顆,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
│ │ │ 傷力。 │
│ │ │3.送鑑直徑8.8+-0.5mm金屬彈頭│
│ │ │ 子彈2顆,經試射,可擊發, │
│ │ │ 認具殺傷力。 │
└──┴─────────┴──────────────┘
(四)被告蔣楠元、黃啟禎、張明慶共同剝奪黃順發行動自由部 分: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蔣楠元於102年2│坦承不滿其為黃順發以4萬元將 │
│ │月4日偵訊時之供述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當 │
│ │ │舖贖回後,黃順發卻偷偷地將該│
│ │ │車駛走並藏匿,因而叫黃順發到│
│ │ │鹿港鎮○○路00號來解釋,並以│
│ │ │鐵鍊鎖住黃順發之手腳,且叫被│
│ │ │告黃啟禎、張明慶看管黃順發,│
│ │ │限制黃順發之行動自由。 │
├──┼─────────┼──────────────┤
│2 │被告黃啟禎於102年2│坦承受被告蔣楠元之指示,與被│
│ │月4日偵訊時之供述 │告張明慶共同看管黃順發,限制│
│ │ │黃順發之行動自由。 │
├──┼─────────┼──────────────┤
│3 │告訴人黃順發於警詢│指稱被告蔣楠元以鐵鍊栓住他的│
│ │及偵訊時指述 │身體,被告黃啟禎、張明慶看管│
│ │ │他,限制他的行動自由。 │
│ │ │ │
├──┼─────────┼──────────────┤
│4 │證人黃金樹於偵訊時│證稱於101年10月中旬到鹿港鎮 │
│ │之證述 │○○路00號被告蔣楠元租屋處,│
│ │ │看到黃順發被鎖上腳鍊。 │
│ │ │ │
├──┼─────────┼──────────────┤
│5 │扣案之鐵鍊 │該鐵鍊是被告蔣楠元用來拴住黃│
│ │ │順發。 │
│ │ │ │
└──┴─────────┴──────────────┘
(五)被告蔣楠元、方鴻銘、田益瑞共同傷害林良瑞部分:┌──┬─────────┬──────────────┐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蔣楠元於102年2│坦承不滿林良瑞積欠3萬元不還 │
│ │月4日偵訊時之供述 │,指示被告方鴻銘打電話騙林良│
│ │ │瑞到鹿港鎮鹿工南一路5號安可 │
│ │ │超商前,再叫被告田益瑞帶人持│
│ │ │棍棒毆打林良瑞。 │
├──┼─────────┼──────────────┤
│2 │被告方鴻銘於警詢及│坦承受被告蔣楠元之指示,打電│
│ │偵訊時之供述 │話騙林良瑞到鹿港鎮鹿工南一路│
│ │ │5號安可超商前,好讓被告田益 │
│ │ │瑞找人毆打林良瑞。 │
│ │ │ │
├──┼─────────┼──────────────┤
│3 │被告田益瑞於警詢及│坦承受被告蔣楠元之指示,找2 │
│ │偵訊時之供述 │位年籍不詳男子,持棍棒到鹿港│
│ │ │鎮鹿工南一路5號安可超商前, │
│ │ │毆打林良瑞。 │
├──┼─────────┼──────────────┤
│4 │告訴人林良瑞於警詢│指稱接到被告方鴻銘電話後,到│
│ │之指述 │鹿港鎮鹿工南一路5號安可超商 │
│ │ │前,遭田益瑞及2位年籍不詳男 │
│ │ │子持棍棒毆打成傷。 │
├──┼─────────┼──────────────┤
│5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告訴人林良瑞身體受有臉部開放│
│ │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性傷口。 │
│ │書 │ │
└──┴─────────┴──────────────┘
二、核被告蔣楠元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 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6、22、25、27、28、29、30 、31、32、33、34、35、36)、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2、3、4、5、6、7、8、9、10、 11、12、13、14、15、17、18、19、20、21、23、24、26) 、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附表二編號6)、藥 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附表二編號1、2、3、4、5、 7)、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具有殺傷力 之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持有具有殺傷力子彈、刑 法第301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 等罪嫌。被告黃啟禎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6、25)、同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4、15、17、18、 19、20、21)、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附表二編 號5)、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具有殺傷 力之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持有具有殺傷力子彈、
刑法第301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被告張明慶所 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附表一編號27、28、29、30、31、32、33、34、35、36) 、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26)、 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附表二編號6)、刑法 第301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被告田益瑞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附 表一編號25)、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方鴻銘所 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蔣楠元、黃啟禎 、田益瑞等3人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 第一級毒品(附表一編號25)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 共同正犯論處。被告蔣楠元、黃啟禎等2人就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6)、 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4、15、 17、18、19、20、21)、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 附表二編號5)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蔣楠元、張明慶等2人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一編號27、28、29、30、31 、32、33、34、35、36)、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 毒品(附表一編號26)、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