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95號
CHDM,102,訴,195,2014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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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9330、9423、9437號;102年度偵字第1104、11
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明慶業於民國103年1月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依上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9330號
101年度偵字第9423號
101年度偵字第9437號
102年度偵字第617號
102年度偵字第1101號
102年度偵字第1104號
102年度偵字第1105號
被 告 蔣楠元 男 68歲




住彰化縣芳苑鄉○○路○○段000巷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羈押中)
黃啟禎 男 35歲
住彰化縣福興鄉○○村○○路00巷00
號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羈押中)
張明慶 男 51歲
住彰化縣福興鄉○○村○○街00號之
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田益瑞 男 32歲
住彰化縣福興鄉○○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方鴻銘 男 24歲
住彰化縣福興鄉○○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楠元曾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於民國98年12月13日以98年度訴字第411號判處有期徒 刑6月確定,於99年9月1日執行完畢。黃啟禎曾因涉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9年6月21日 以99年度簡字第56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3月8 日執行完畢。張明慶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於97年5月26日以97年度彰交簡字第18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
二、蔣楠元黃啟禎張明慶田益瑞等4人明知海洛因及甲基 安非他命分別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 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不得販賣,竟仍共同基於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營利之犯意聯絡 ,提供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 00號行動電話作為購毒者之聯繫管道,俟洪一宏、康 崇銘、黃志豪、劉宗訓許程翔蔣家通方鴻銘賴家榮田益瑞洪根榮楊安年、黃亦添、郭國瀅賴泳育、王 願、李亦騰撥打電話與之聯繫後,於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 時、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給洪一宏、康崇銘、黃志豪、劉宗訓許程翔蔣家通、方 鴻銘、賴家榮田益瑞洪根榮楊安年、黃亦添、郭國瀅賴泳育王願、李亦騰(販賣時間、地點、毒品種類、金 額與對象,詳如附表一所載)共36次。
三、蔣楠元黃啟禎張明慶明知海洛因係政府列管之第一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為轉讓 行為,亦屬於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列為禁藥管理,係屬藥 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禁藥,不得轉讓。詎蔣楠元黃啟禎張明慶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 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提供0000-000000行動電話作 為聯繫管道,俟洪一宏、粘士仁、郭國螢撥打電話與之聯繫 後,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時、地,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洪一宏、粘士仁黃伊宣、郭 國瀅、黃啟偵(轉讓時間、地點、毒品種類、金額與對象, 詳如附表二所載)共7次。
四、蔣楠元黃啟禎2人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 彈具有殺傷力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及子彈,竟仍共同 基於持有改造槍枝及子彈之犯意聯絡,由蔣楠元於不詳時間 向不詳人士購得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滑 套及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及非制式子彈3顆後,於101年10月初,將上開改造手槍1把 及直徑8.8mm金屬彈頭子彈1顆、直徑8.8+-0.5mm金屬彈頭子 彈2顆交給黃啟禎持有保管。嗣於101年10月20日15時20分許 ,為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警員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 101年度聲搜字第2347號搜索票,在彰化縣鹿港鎮○○路00 號蔣楠元租屋處進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具有殺傷力改造手 槍1把及供上述手槍用具殺傷力子彈3顆。
五、緣黃順發以貸款方式購買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又將 該輛自用小客車,以4萬元典當後,找蔣楠元幫他將該自用 小車贖回,並同意該自用小客車交由蔣楠元使用,蔣楠元遂 答應黃順發之請求,出資幫黃順發將車贖回,並將該車送修 ,孰料黃順發竟利用修車廠休息時間,將該車駛走並藏匿, 致引起蔣楠元不滿,而於101年10月7日23時許,打電話叫黃 順發到鹿港鎮○○路00號蔣楠元租屋處解釋清楚,黃順發到 了蔣楠元上開租屋處後,雖向蔣楠元解釋求情,然蔣楠元黃啟禎張明慶3人共同基於妨害他人自由之犯意聯絡,由 蔣楠元以鐵鍊鎖住黃順發手腳,並交由黃啟禎張明慶2人 看住黃順發,以限制黃順發行動自由,之後黃啟禎雖將黃順 發身上之鐵鍊解開,但仍不准黃順發離去。嗣於101年10月 11日凌晨,黃順發蔣楠元黃啟禎張明慶3人睡覺之際



,逃出蔣楠元上開租屋處,再向警方報案。警方遂於101年 10月20日15時20分許,持搜索票在蔣楠元上開租屋處進行搜 索,並扣得鐵鍊1條、鎖頭1副。
六、緣許良瑞曾以賒帳方式向蔣楠元購買毒品,並另向蔣楠元借 款,共積欠蔣楠元3萬元,卻久未還款,致蔣楠元心生不滿 ,竟與方鴻銘田益瑞等3人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聯絡,先由蔣楠元指示方鴻銘打電話給許良瑞,佯稱有朋友 要向許良瑞購買鴨隻為由,邀約許良瑞前往彰化縣鹿港鎮○ ○里○○○○路0號安可超商前碰面,許良瑞不疑有詐,而 依約於101年8月24日13時37分許,前往安可超商前等候,此 時田益瑞夥同2位年籍不詳之男子,持棍棒毆打許良瑞,致 許良瑞身體受有臉部開放性傷口之傷害。
七、案經黃順發許良瑞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田中分局 芳苑分局分別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蔣楠元黃啟禎張明慶田益瑞等4人共同販賣毒 品部分: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蔣楠元之供述、│一、被告蔣楠元坦承: │
│ │指認照片、門號 │其使用門號0000-000000及0989-│
│ │0000-000000及0989-│436749等號行動電話聯絡販賣毒│
│ │436749等行動電話與│品。 │
│ │門號與0000-000000 │(一)曾授意共犯黃啟禎張明慶
│ │0000-000000、0927-│及田益瑞等3人,並提供甲基安 │
│ │105559、0934- │他命及將海洛因交由販賣予不特│
│ │317810、0980- │定人,田益瑞販賣毒品可抽3成5│
│ │463023、0934- │利潤。 │
│ │389112等譯文資料。│(二)曾販賣價值新臺幣(下同) │
│ │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洪一宏2 │
│ │ │(時間101年9月22日19時35分、 │
│ │ │101年9月23日20時24分、地點芳│
│ │ │苑鄉漢寶村芳漢路漢一段485巷6│
│ │ │號內)、無償轉讓1次(時間101年│
│ │ │12月20日07時40分、地點福興鄉│
│ │ │超旺網咖)。 │
│ │ │(三)曾販賣價值1000元至2000元│
│ │ │甲基安非他命給康崇銘4次(時間│




│ │ │101年9月21日16時50分、101年 │
│ │ │9月25日00時46分、101年9月25 │
│ │ │日20時56分、101年9月27日201 │
│ │ │時13分、地點地點芳苑鄉漢寶村│
│ │ │○○路○○段000巷0號外) 。 │
│ │ │(四)曾販賣價值4000元甲基安非│
│ │ │他命給賴家榮2次(時間101年9月│
│ │ │14日20時、101年9月29日18時39│
│ │ │分、地點芳苑鄉漢寶村芳漢路漢│
│ │ │一段485巷6號)。 │
│ │ │(五)曾販賣價值約4000元甲基安│
│ │ │ 非他命4包給許程翔1次。 │
│ │ │(六)被告蔣楠元坦承在芳苑鄉漢│
│ │ │寶村○○路○○段000巷0號,販│
│ │ │賣約600元(3-4台斤蝦子)之甲基│
│ │ │安非他命予蔣家通1次。 │
├──┼─────────┼──────────────┤
│2 │被告黃啟禎之供述、│被告黃啟禎坦承: │
│ │指認照片、門號 │持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號行動 │20手號行動電話,為蔣楠元販賣│
│ │話與門號與0985- │毒品予不特定人,所販賣之毒品│
│ │886332、0953- │係被告蔣楠元所提供,販賣毒品│
│ │534926、0988- │後所收取之款項益交付給被告蔣│
│ │576309、0980- │楠元,被告蔣楠元則提供其平時│
│ │972286、0930- │之生活所需費用。 │
│ │349306、0955- │ │
│ │688254、0934- │ │
│ │317810、0987- │ │
│ │755461、0931- │ │
│ │176603等監聽譯文。│ │
├──┼─────────┼──────────────┤
│3 │被告張明慶之供述、│被告張明慶坦承其使用門號 │
│ │指認照片、門號0983│0000-000000手號行動電話,為 │
│ │-236599號行動電與 │楠元販賣運送毒品予不特定人,│
│ │門號0000-000000、 │蔣楠元則提供平時之生活所需費│
│ │0000-000000號行動 │用。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4 │被告田益瑞之供述、│被告田益瑞坦承其使用李亦騰所│
│ │指認照片、門號0922│有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 │




│ │-585806行動電話與 │與被告蔣楠元聯繫,幫被告蔣楠│
│ │門號0000-000000行 │元販售海洛因毒品,並藉此取得│
│ │動電話之監聽譯文 │350元之佣金報酬。 │
│ │ │ │
├──┼─────────┼──────────────┤
│5 │證人洪一宏之證述、│證述使用0000-000000號與被告 │
│ │指證照片、0955- │楠元聯繫,並購買價值1000元甲│
│ │797419號電話與 │基安非他命2次之事實。 │
│ │0000-000000號電話 │ │
│ │之監聽譯文 │ │
├──┼─────────┼──────────────┤
│6 │證人康崇銘證述、指│證述使用0000-000000號與被告 │
│ │證照片、0000-00000│蔣楠元聯繫,並購買價值1000元│
│ │9號電話與0000-0000│甲基安非他命2次及價值1000元 │
│ │59間之監譯文。 │甲安非他命2次之事實。 │
├──┼─────────┼──────────────┤
│7 │證人賴家榮證述、指│證述使用0000-000000號與被告 │
│ │證照片、0000-00000│蔣楠元聯繫,並購買價值4000元│
│ │9號電話與0000-0000│甲基安非他命2次之事實。 │
│ │10間之監譯文。 │ │
├──┼─────────┼──────────────┤
│8 │證人許程翔證述、指│證述使用0000-000000號與被告 │
│ │證照片、0989- │楠元聯繫,並以每販售1000元可│
│ │436749號電話與 │抽取350元之條件,向被告蔣楠 │
│ │0000-000000間之監 │拿價值4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次 │
│ │譯文證述、指證照片│事實。 │
│ │。 │ │
├──┼─────────┼──────────────┤
│9 │證人蔣家通證述、指│證述使用0000-000000號與被告 │
│ │證照片、0000-00000│楠元聯繫,與蔣楠元0000-00000│
│ │9號電話與0000-0000│9電話聯繫後,以大約3-4斤價值│
│ │12間之監譯文。 │約600元蝦子換取等值甲安非他 │
│ │ │命1次之事實。 │
├──┼─────────┼──────────────┤
│10 │證人田益瑞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55│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黃啟禎
│ │-737419號行動話與 │購買價值1000元海洛因1次及價 │
│ │門號0000-00000 0號│值5000元、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各1次之事。 │
├──┼─────────┼──────────────┤




│11 │證人洪根榮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55│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購買價│
│ │-737419號行動話與 │值1000元海洛因1次之事實。 │
│ │門號0000- 000000號│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12 │證人楊安年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55│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黃啟禎
│ │-737419號行動話與 │購買價值500元甲基安非他命1次│
│ │門號0000- 000000號│之事實。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13 │證人楊安年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55│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黃啟禎
│ │-737419號行動話與 │購買價值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 │
│ │門號0000- 000000號│次之事實。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14 │證人黃亦添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55│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黃啟禎
│ │-737419號行動電話 │購買價值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 │
│ │與門號0000-000000 │次之事實。 │
│ │號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15 │證人黃志豪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89│告黃啟禎聯繫,並於101年8月間│
│ │-147120號行動話與 │,在鹿港鎮彰濱海邊,向被告黃│
│ │門號號0000- 000000│啟禎購買價值500元至1000元甲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基安非命10次之事實。 │
├──┼─────────┼──────────────┤
│16 │證人賴家榮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55│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黃啟禎
│ │-737419號行動話與 │購買價值2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 │
│ │0000-000000門號電 │次之事實。 │
│ │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17 │證人郭國瀅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89│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黃啟禎
│ │-147120號行動話與 │購買價值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 │
│ │0000-000000門號電 │次之事實。 │




│ │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18 │證人劉宗訓之證述、│證述曾將積欠蔣楠元購買毒品安│
│ │指認照片、門號0955│非他命的款項新臺幣5000元轉交│
│ │-737419號行動話與 │給被告黃啟禎聯繫,並向被告黃│
│ │門號號電話間之監聽│啟禎購買價值1000元甲基安非他│
│ │譯文 │命1次之事。 │
├──┼─────────┼──────────────┤
│19 │證人賴泳育證述、指│證述曾使用電話與被告黃啟禎聯│
│ │認照片、門號0955- │繫,並向被告黃啟禎購買價值1 │
│ │737419號行動電話與│萬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 │
│ │0000-000000門號號 │實。 │
│ │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20 │證人郭國瀅證述、指│證述曾使用電話與被告張明慶聯│
│ │認照片、門號0955 │繫,並向被告張明慶購買價值 │
│ │-737419號行動話與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11次及無償│
│ │門號0000-000000號 │轉讓1次之事。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 │ │
├──┼─────────┼──────────────┤
│21 │證人李亦騰證述、指│證述被告田益瑞曾使用他所有 │
│ │認照片、門號0922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 │
│ │-585806號行動電話 │告蔣楠元聯繫後,再由他與被告│
│ │與門號0000-000000 │黃啟禎聯繫,然後交付1000元給│
│ │號行動電話間之監聽│田益瑞,再由被告田益瑞將錢交│
│ │譯文 │給被告黃啟禎,再由被告黃啟禎
│ │ │交付海洛因毒品給被告田益瑞,│
│ │ │被告田益瑞再將海洛因毒品交付│
│ │ │給他。 │
├──┼─────────┼──────────────┤
│22 │證人王願證述、指認│證述被告張明慶曾使用0983 │
│ │照片、門號0989 │-236599號行動電話與他聯繫後 │
│ │-557148號行動電話 │,於8分鐘後在彰化縣二林鎮中 │
│ │與門號0000-000000 │央北街24號王願住處外超商完成│
│ │號行動電話間之監聽│6000元之海洛因毒品交易。 │
│ │譯文 │ │
└──┴─────────┴──────────────┘

(二)被告蔣楠元黃啟禎張明慶無償轉讓毒品部分: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蔣南元之供述、│坦承曾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
│ │指證照片、0955- │證人粘士仁黃伊瑄4次(時間 │
│ │737419號電話與0917│101年9月24日23時54分、101年9│
│ │-931544號電話間之 │月25日00時25分、101年9月25日│
│ │監聽譯文證述。 │、21時52分、101年9月27日22時│
│ │ │45分、地點芳苑鄉漢寶村芳漢路│
│ │ │漢一段485巷6號內) │
├──┼─────────┼──────────────┤
│2 │被告黃啟禎之供述、│坦承於101年10月10日7時40分,│
│ │指證照片、0955- │與證人洪一宏聯繫後,在福興鄉│
│ │737419號電話與0953│超旺網咖,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
│ │-534926號電話間之 │命予洪一宏1次。 │
│ │監聽譯文證述、指證│ │
│ │照片、。 │ │
│ │ │ │
├──┼─────────┼──────────────┤
│3 │被告張明慶供述、指│坦承於101年10月4日13時10分許│
│ │證照片、0000-00000│,與郭國瀅電話聯後,伊載被告│
│ │3號電話與0000-0000│蔣楠元到鹿港鎮平等路,無償轉│
│ │61號電話間之監聽譯│讓海洛因毒品,供郭國瀅施用。│
│ │文。 │ │
├──┼─────────┼──────────────┤
│4 │證人粘士仁證述、指│證述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被 │
│ │證照片、0000-00000│告蔣楠元聯繫後,與其女友黃伊│
│ │9號電話與0000-0000│瑄直接進入被告蔣楠元芳彰化縣│
│ │44號電話間之監聽譯│芳苑鄉○○路○○段000巷0號住│
│ │文證述。 │處,由被告蔣楠元提供甲基安非│
│ │ │他命供其與黃伊瑄施用4次之事 │
│ │ │實。 │
├──┼─────────┼──────────────┤
│5 │證人黃伊瑄之證述、│證述與男友粘士仁以0000-00000│
│ │指證照片。 │4電話聯繫被告蔣楠元後,直接 │
│ │ │與粘士仁進入被告蔣楠元芳苑鄉│
│ │ │○○路○○段000巷0號住處,施│
│ │ │用甲基安非他命4次之事實。 │
├──┼─────────┼──────────────┤
│6 │證人洪一宏之證述、│證述曾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 │




│ │指認照片、門號0955│告黃啟禎聯繫後,被告黃啟禎無│
│ │-737419號行動話與 │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門號0000- 000000號│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
│7 │證人郭國瀅證述、指│證述曾使用電話與被告張明慶聯│
│ │認照片、門號0955 │繫,並向被告張明慶購買價值 │
│ │-737419號行動話與 │000- 0000元海洛因11次及無償 │
│ │門號0000-000000號 │轉讓海洛因1次之事實。 │
│ │電話間之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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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證人黃啟禎於101年 │證述所使用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
│ │10月21日偵訊時證述│蔣楠元無償轉讓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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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蔣楠元黃啟禎共同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部分:┌──┬─────────┬──────────────┐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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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蔣楠元於偵訊時│坦承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並將│
│ │之供述 │交給被告黃啟禎保管之事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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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黃啟禎於偵訊時│坦承被告蔣楠元將改造手槍及子│
│ │之供述 │彈交給其保管之事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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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1.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 │
│ │察局101年11月22日 │ 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
│ │刑鑑字第0000000000│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
│ │號鑑定書 │ 換裝土造金屬滑套及槍管而成│
│ │ │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
│ │ │ 用子彈使用,具有殺傷力。 │
│ │ │2.送鑑直徑8.8mm金屬彈頭子彈1│
│ │ │ 顆,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
│ │ │ 傷力。 │
│ │ │3.送鑑直徑8.8+-0.5mm金屬彈頭│
│ │ │ 子彈2顆,經試射,可擊發, │
│ │ │ 認具殺傷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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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蔣楠元黃啟禎張明慶共同剝奪黃順發行動自由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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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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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蔣楠元於102年2│坦承不滿其為黃順發以4萬元將 │
│ │月4日偵訊時之供述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當 │
│ │ │舖贖回後,黃順發卻偷偷地將該│
│ │ │車駛走並藏匿,因而叫黃順發到│
│ │ │鹿港鎮○○路00號來解釋,並以│
│ │ │鐵鍊鎖住黃順發之手腳,且叫被│
│ │ │告黃啟禎張明慶看管黃順發,│
│ │ │限制黃順發之行動自由。 │
├──┼─────────┼──────────────┤
│2 │被告黃啟禎於102年2│坦承受被告蔣楠元之指示,與被│
│ │月4日偵訊時之供述 │告張明慶共同看管黃順發,限制│
│ │ │黃順發之行動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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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黃順發於警詢│指稱被告蔣楠元以鐵鍊栓住他的│
│ │及偵訊時指述 │身體,被告黃啟禎張明慶看管│
│ │ │他,限制他的行動自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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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證人黃金樹於偵訊時│證稱於101年10月中旬到鹿港鎮 │
│ │之證述 │○○路00號被告蔣楠元租屋處,│
│ │ │看到黃順發被鎖上腳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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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扣案之鐵鍊 │該鐵鍊是被告蔣楠元用來拴住黃│
│ │ │順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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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蔣楠元方鴻銘田益瑞共同傷害林良瑞部分:┌──┬─────────┬──────────────┐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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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蔣楠元於102年2│坦承不滿林良瑞積欠3萬元不還 │
│ │月4日偵訊時之供述 │,指示被告方鴻銘打電話騙林良│




│ │ │瑞到鹿港鎮鹿工南一路5號安可 │
│ │ │超商前,再叫被告田益瑞帶人持│
│ │ │棍棒毆打林良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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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方鴻銘於警詢及│坦承受被告蔣楠元之指示,打電│
│ │偵訊時之供述 │話騙林良瑞到鹿港鎮鹿工南一路│
│ │ │5號安可超商前,好讓被告田益 │
│ │ │瑞找人毆打林良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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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田益瑞於警詢及│坦承受被告蔣楠元之指示,找2 │
│ │偵訊時之供述 │位年籍不詳男子,持棍棒到鹿港│
│ │ │鎮鹿工南一路5號安可超商前, │
│ │ │毆打林良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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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訴人林良瑞於警詢│指稱接到被告方鴻銘電話後,到│
│ │之指述 │鹿港鎮鹿工南一路5號安可超商 │
│ │ │前,遭田益瑞及2位年籍不詳男 │
│ │ │子持棍棒毆打成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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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告訴人林良瑞身體受有臉部開放│
│ │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性傷口。 │
│ │書 │ │
└──┴─────────┴──────────────┘
二、核被告蔣楠元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 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6、22、25、27、28、29、30 、31、32、33、34、35、36)、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2、3、4、5、6、7、8、9、10、 11、12、13、14、15、17、18、19、20、21、23、24、26) 、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附表二編號6)、藥 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附表二編號1、2、3、4、5、 7)、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具有殺傷力 之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持有具有殺傷力子彈、刑 法第301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 等罪嫌。被告黃啟禎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6、25)、同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4、15、17、18、 19、20、21)、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附表二編 號5)、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具有殺傷 力之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持有具有殺傷力子彈、



刑法第301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被告張明慶所 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附表一編號27、28、29、30、31、32、33、34、35、36) 、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26)、 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附表二編號6)、刑法 第301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被告田益瑞所為,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附 表一編號25)、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方鴻銘所 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蔣楠元黃啟禎田益瑞等3人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 第一級毒品(附表一編號25)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 共同正犯論處。被告蔣楠元黃啟禎等2人就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6)、 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一編號14、15、 17、18、19、20、21)、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 附表二編號5)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蔣楠元張明慶等2人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一編號27、28、29、30、31 、32、33、34、35、36)、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 毒品(附表一編號26)、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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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