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707號
CHDM,102,易,707,2014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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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許良瑞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2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良瑞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由其父許漢 章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2年11月21日 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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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