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坤
指定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梁正義
指定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3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沒收「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沒收「新臺幣 肆仟伍佰元」之記載,依該判決主文即附表二各罪宣告刑編 號1 至5 諭知沒收金額所示,顯為「新臺幣伍仟元」之誤載 ,當屬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 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開誤載部分均應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陳義忠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