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83號
PTDA,102,交,83,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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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83號
原   告 陳晏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
玆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2 項及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 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載明法定代
  表人之姓名。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姓
  名為「王在莒」,惟被告代表人原為「王在莒」,業於民國
  102 年7 月16日變更為「陳聰乾」。是原告應另行提出記載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之正確代表人(被告高雄區監
  理所代表人為陳聰乾)之起訴狀。
二、另提出上開起訴狀所述異議理由之相關證據並附繕本,俾利
  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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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