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4號
PTDV,103,補,24,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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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李秀蕊 
被   告 羅翠藕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
分之1 ),應徵裁判費8,7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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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