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李秀蕊
被 告 羅翠藕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
分之1 ),應徵裁判費8,7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