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5號
PTDV,103,補,15,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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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郭叁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源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8,50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
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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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