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89年度,228號
KSDM,89,交聲,228,2001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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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二二八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受 處分 人
  即 異議 人 乙○○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八十九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交裁字第裁三二─五五一八三七)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乙○○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處罰鍰新臺幣參仟陸佰元,並記違規點數參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許, 從高雄市○○街之YMCA搭載邱筠景後,沿英明街左轉三多路行駛時,遭警員 以闖紅燈由攔停誌單舉發,惟伊確係綠燈通行,與邱筠景同在YMCA學游泳的 蘇子萱母親可證明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銀元六百元以上一 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即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且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者,除應依該條所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予記違規點 數三點,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亦有規定。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 五分許,騎乘車牌YNH-○一○號輕型機車,行經高雄市○○路、三多路設有 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沿英明路闖越紅燈左轉三多路行駛乙節,業據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警員甲○○於本院中證述甚詳(九十年六月十 四日訊問筆錄),且經本院向高雄市基督教青年會(即YMCA)函查結果,邱 筠景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本件異議人違規時,並未參加YMCA游泳班,此 有高雄市基督教青年會(即YMCA)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高青A字第九○○一 六號函及載明邱筠景係參加八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同年八月六日止之游泳課程收 據存根在卷可稽。是異議人空言否認未闖紅燈云云,無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異議人闖紅燈左轉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惟原處分機關僅依 右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而漏未 未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並予記違規點數三點,即難認有當,本 件受處分人之異議雖無理由,惟原處分既有不當,自應本院自應撤銷原處分,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諭知異議 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處罰。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廖 純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孝 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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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