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71號
PTDV,103,司促,871,201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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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7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郭佳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郭佳綾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16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
   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
   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
   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
   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郭佳綾於92年10月16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
   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
   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
   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
   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20
   ,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
   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7 月7 日及95年6 月9 日後即
   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32
   ,628元正(其中27,657元正部分利率以11﹪計;4,971 元
   正部分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
   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8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佳綾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27,657│     │月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佳綾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4,971 │     │月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佳綾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657│     │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郭佳綾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
│  │4,971 │     │月10日起  │      │肆拾元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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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