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59號
PTDV,103,司促,859,201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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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杜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杜志明於民國(下同)93年8 月5 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
   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
   准貸款額度新臺幣30,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5年7 月28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28,888
   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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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