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徐順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