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24號
PTDV,103,司促,724,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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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徐順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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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