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鄭雪琴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朝木
林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雪琴於民國99年11月至民國100 年11月間邀同
債務人鄭朝木、林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688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雪琴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鄭朝木、林淑貞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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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林淑貞、鄭│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0688元 │雪琴、鄭朝│月3日起 │ │ │
│ │ │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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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淑貞、鄭│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688元 │雪琴、鄭朝│0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木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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