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90號
PTDV,103,司促,690,201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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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安立
債 務 人 王來銀
債 務 人 涂鑫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零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安立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王
   來銀、涂鑫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 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39,083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王安立自101 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304,034 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王來銀
   涂鑫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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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