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27號
PTDV,103,司促,627,201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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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涂育綸
債 務 人 陳宥潾即陳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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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