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鳳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
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鳳凰於民國92年8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二)債務人迄95年7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1,717元未為清
償(含手續費新臺幣700 元、預借現金新臺幣10,000元、
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567 元及違約金新臺幣450 元),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幣10,000元自95年9 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
新臺幣15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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