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38號
PTDV,103,司促,538,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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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潘愉婷即潘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 年09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6,44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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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