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8號
PTDV,103,司促,478,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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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柯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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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