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柯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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