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蔡三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捌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捌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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