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丁○○
廖美西
林偉仁
陳宗港
張永諒
翁建強
游四維
乙○○
甲○
己○○
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莊雅婷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委任莊雅婷為訴訟代理人,惟莊雅婷並非律師,民事訴訟事件亦非
其專業,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禁止其為本件訴訟代理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2 法官 徐文祥
~B3 法官 張明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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