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訴字,90年度,35號
KSHV,90,訴,35,2001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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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丁○○
         廖美西
         林偉仁
         陳宗港
         張永諒
         翁建強
         游四維
         乙○○
         甲○
         己○○
         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莊雅婷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委任莊雅婷為訴訟代理人,惟莊雅婷並非律師,民事訴訟事件亦非
其專業,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禁止其為本件訴訟代理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2   法官 徐文祥
~B3   法官 張明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劉博文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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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