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號
PTDV,103,司促,28,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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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洪三貴
債 務 人 郭子儀
債 務 人 潘萬成
債 務 人 郭良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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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