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洪三貴
債 務 人 郭子儀
債 務 人 潘萬成
債 務 人 郭良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